衛生部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産品衛生行政許可申報受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産品申報受理工作,保證許可工作公開、公平、公正,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産品(以下簡稱涉水産品)是指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立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及《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由衛生部許可的國産和進口涉水産品。
第三條 涉水産品的申報受理應當嚴格按照衛生部《健康相關産品衛生行政許可程序》的規定進行。
第四條 申報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首次申報涉水産品許可的,提供原件1份、複印件4份;複印件應當清晰並與原件一致;
(二)申請延續、變更、補發批件、補正資料的,提供原件1份;
(三)除檢驗報告及官方證明文件外,申報材料原件應逐頁加蓋申報單位公章或蓋騎縫章;
(四)使用A4規格紙張打印,使用明顯區分標誌,按規定順序排列,並裝訂成冊;
(五)使用中國法定計量單位;
(六)申報內容應完整、清楚,同一項目的填寫應當一致;
(七)所有外文(國外地址除外)均應譯為規範的中文,並將譯文附在相應的外文資料前。
第二章 首次申請許可的申報材料
第五條 申請國産涉水産品許可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産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産品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表;
(二)省級衛生監督部門出具的生産現場審查意見;
(三)企業標準;
(四)經認定的涉水産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並附上檢驗申請表、檢驗受理通知書、産品説明書和採樣單);
(五)代理申報的,應提供委託代理證明;
(六)可能有助於評審的其它資料。另附完整産品樣品 1件。大型水質處理器應提供産品照片。
第六條 申請進口涉水産品許可的,應提交下列申報材料:
(一) 進口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産品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表;
(二)産品材料及配方;
(三)産品質量標準;
(四)經衛生部認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並附上檢驗申請表、檢驗受理通知書和産品説明書);
(五)産品標簽(銘牌);
(六)産品説明書樣稿;
(七)産品中與水接觸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對人體有危害材料的衛生安全合格證明(指衛生許可批件或者由通過計量認證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八)産品生産國(地區)允許生産銷售的證明文件;
(九)代理申報的,應提供委託代理證明;
(十)可能有助於評審的其它資料。另附完整産品樣品 1件。大型水質處理器應提供産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