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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産品衛生行政許可申報受理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19日   來源:衛生部

    第十七條 産品標簽或銘牌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産品名稱;

    (二)生産企業名稱、地址、郵編、聯絡電話;委託生産的,還應標明被委託生産企業名稱、地址;

    (三)産品執行標準號;

    (四)産品衛生許可批件文號;

    (五)生産日期或生産批號;

    (六)根據産品特點,標明主要質量指標及主要技術參數。如水質處理器銘牌上應標明凈水流量、額定總凈水量、工作壓力;化學處理劑、塗料應標明主要成分、凈重、有效期;管材(件)、蓄水容器應標明規格。

    第十八條 産品説明書應標明産品功能、主要成分或部件、適用範圍、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及技術參數。技術參數具體包括:

    (一)水質處理器:凈水流量、工作壓力和額定總凈水量;並寫明進出水水質要求;濾料和膜組件的使用壽命、清洗和保存方法等;

    (二)輸配水管材管件:産品規格以及與衛生安全相關的內容;

    (三)水處理劑:投加量及單體殘留量;

    (四)防護塗料:主要成分的配比、表幹時間、實幹時間以及稀釋劑的化學成分。

    第十九條 産品樣品及照片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的樣品應與送檢産品一致;

    (二)包裝完整,標簽、説明書齊全;

    (三)管材、管件應提供樣品片段,並有相應商標等標識;

    (四)塗料樣品應提供涂敷樣片;

    (五)水質處理劑應提供産品最小包裝;

    (六)大型水質處理器的照片應顯示機器以下部位:整機、銘牌、各主要處理單元。

    第二十條 多型號的水質處理器可作為系列産品同時申報,申報材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申報表和企業標準中需詳細列出該系列産品所含各型號的規格及其參數;

    (二)應提供1份樣機的衛生安全和功能檢驗報告。水質處理器總體性能試驗以凈水流量最小的作為代表;加標試驗以凈水流量和額定總凈水量最大的作為代表;管材系列産品應提供1份樣品的衛生安全檢驗報告,以管徑最小的作為代表;

    (三)提交系列産品中與檢驗樣機相同型號的樣機1台及所有型號産品的照片各1張。

    第二十一條 多型號的水質處理器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一)水處理原理、工藝流程相同;

    (二)所使用的與水接觸的材料品種、質量相同;

    (三)原水水質和出水水質相同;

    (四)産品屬同一品牌;

    (五)必須是已經定型的産品,不包括正在研製和尚未研製的産品。

    第二十二條 與水接觸的主要材料包括:

    (一)濾過介質:活性炭(含滲銀炭、粉末炭、各種顆粒炭、結構炭濾芯、碳纖維),離子交換樹脂,活性氧化鋁,陶粒,KDF(銅鋅合金),陶瓷濾芯等;

    (二)膜組件:微濾膜,超濾膜,納濾膜,反滲透膜,電滲析膜等;

    (三)筒體材料;

    (四)新材料、新化學物質;

    (五)大型水質處理器除以上材料外,還包括主要管材、管件,蓄水容器等。

    第二十三條 大型水質處理器是指供團體使用,體積大,不宜搬動的水質處理裝置,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高度大於170cm,重量點50kg;

    (二)長度或者寬度點200cm;

    (三)重量點100kg;

    (四)一般水質處理器凈水流量點5L/min,重量點50kg;

    (五)一般水質處理器凈水流量點16.7L/min;

    (六)反滲透或納濾水質處理器凈水流量點3L/min,重量點50kg。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衛生部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實施,以往衛生部發佈的有關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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