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日前公佈,與已經實施的《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相比,新《辦法》按照《社保法》的規定,刪除了城鎮戶籍的限制,將參保對象從原來的城鎮戶籍人員擴大至所有繳費人員。
“2008年規定的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為8萬元,2011年調整為28萬元,2013年提高至34萬元。”市醫保辦相關人士解釋説,新《辦法》則規定為“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應當根據基本醫療保險水平與上海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保持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合理梯度和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的原則,適時進行調整”。
新《辦法》同時明確,具體調整方案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論證並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公佈執行。“原則性的規定,有利於適時調整,更切合實際。”市醫保辦相關人士表示。
在用人單位繳費比例方面,《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規定用人單位繳費的比例為12%,此次新《辦法》將其調整為9%,個人繳費的比例沒有變動。
同時,新《辦法》根據《社保法》的規定,將不予支付的情形調整為: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在境外就醫的等四種情形。
另外,新《辦法》對於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的對象更加具體化。
職工基本醫保適用範圍
《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適用於上海市範圍內的城鎮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與相關管理活動。
新《辦法》:適用於上海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與相關管理活動。
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
《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為70000元。
新《辦法》: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為34萬元。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門急診自負段標準、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統籌基金和附加基金的支付比例、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應當根據基本醫療保險水平與上海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保持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合理梯度和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的原則,適時進行調整。具體調整方案最終經過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將公佈執行。
不予支付醫療費用情形
《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一)職工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配藥或者在非定點零售藥店配藥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二)職工就醫或者配藥時所發生的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用藥範圍和支付標準的醫療費用;(三)職工因自殺、自殘、鬥毆、吸毒、醫療事故或者交通事故等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四)國家和上海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新《辦法》:(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四)在境外就醫的。
靈活就業人員相關規定
《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未作規定。
新《辦法》:上海市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可以設置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等待期。等待期屆滿後,參保人員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