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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事廳詳釋全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政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26日   來源:新華日報

    江蘇省事業單位改革中碰到一些對政策的理解和具體操作的問題,尤其是一些省屬事業單位首次推行人員聘用制度,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釋的問題。省人事廳對省屬事業單位貫徹實施《江蘇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暫行辦法》的有關問題進行了解釋。

    “新人”“老人”怎麼界定

    《江蘇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定:對事業單位首次推行人員聘用制度時原有的在編在職人員,單位應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進行妥善安置。

    解釋:新老人員的確定標準為,首次推行人員聘用制的單位,以2006年2月1日《暫行辦法》施行之日為界,即2006年2月1日前的事業單位在編在職人員為“老人員”,2006年2月1日以後新進入事業單位的人員為“新人員”。如單位已試行人員聘用制度,則以該單位首次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時在編在職人員為“老人員”,之後進入該單位人員則為“新人員”。

    推行人員聘用制度後,“老人員”如因競爭上崗、雙向選擇、聘用合同終止等原因落聘,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其實際情況,實行轉崗培訓、自謀職業、內部待聘(待崗)等多種方式妥善安置,並保證其基本生活(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不能簡單地推向社會。轉崗培訓、自謀職業及待聘(待崗)人員的管理辦法及相關待遇等,由用人單位制定並經職代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

    事業單位臨時用工不適用《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第四條和第九條規定,“所有事業單位與其受聘人員之間建立聘用關係的適用本辦法”,並強調“機構編制部門核定人員編制的事業單位聘用人員,不得突破核定的編制數額”。

    解釋:各事業單位應當結合推進人員聘用制度,加強用人管理,及時清退單位臨時用工人員。對確因事業發展和工作需要、而又未能及時增加編制的事業單位,其編制外用人可以參照《暫行辦法》簽訂聘用合同,也可以簽訂勞動合同。事業單位臨時用工不適用《暫行辦法》的政策規定,可由單位根據《勞動法》及其相關規定與之建立勞動或勞務用工關係。

    職工在同一單位,試用期只能有一個

    《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聘用單位與新進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被聘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試用期可以延長至12個月。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

    解釋:聘用合同中的試用期制度與畢業生就業中的見習期制度是兩種不同的制度。簽訂聘用合同應當按規定約定試用期,但不應涉及見習期。考慮到試用期與見習期的銜接,與應屆大中專畢業生訂立聘用合同時,可以將試用期延長至12個月。試用期的規定只適用於事業單位新進人員。職工在同一個單位工作,試用期只能約定一次。

    “本單位連續工作”不同於在本單位的工齡

    《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對工作已滿25年,或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已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人員,本人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訂立。此類人員如在單位內部競爭上崗中未被聘任,應當比照有關未聘人員安置政策予以妥善安置,不得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係。”

    解釋:“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的掌握原則是,事業單位首次實行人員聘用制時,其職工的連續工齡計算為該受聘人員的“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推行人員聘用制後進入單位的其他各類人員,其“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從該受聘人員進入本單位之日起計算。軍隊轉業幹部、復員退伍軍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員,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執行。(記者 呂妍 陳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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