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結合浙江省實際,決定從2006年9月1日起,將浙江省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為750元、670元、620元、540元四檔;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調整為6.4元、5.7元、5.3元、4.6元四檔。
浙江省人民政府要求各市根據所屬縣(市、區)經濟發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單位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選擇確定當地最低工資標准予以公佈,並報省勞動保障廳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