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發佈了河北省新的最低工資標準,該標准將從10月1日開始實施。本次調整標準的高位數較現行標準提高了11.54%,低位數提高了4.76%。
最低工資標準檔次設置由原來的3個增加為4個。設區市由原來執行一個標準調整為執行兩個不同檔次標準,縣及縣級市不再籠統按“一般縣”、“貧困縣”簡單劃分
本次調整考慮到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平衡性,每月和每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檔次設置由原來的3個增加為4個:全日制最低工資月標準分別是580元、540元、480元、440元;非全日制最低工資小時標準分別是6.6元、6.2元、5.6元、5.2元。
此外,11個設區市由原來執行一個標準調整為執行兩個不同檔次的標準,石家莊市、保定市、廊坊市、唐山市、秦皇島市市區及郊區屬第一檔次,其它各市市區及郊區屬第二檔次。對縣及縣級市不再籠統按“一般縣”、“貧困縣”簡單劃分,而是由設區市根據縣域經濟發展狀況提出縣及縣級市執行具體標準的建議,由省政府批准實施,第一檔次除原有的涿州市外,增加了遷安市、遵化市;第二檔次主要是“一線兩廂”的“一線”地區縣及縣級市;大部分縣屬第三檔次;經濟欠發達縣屬第四檔次。
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和每日工作不足5小時、累計每週工作不足30小時的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
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包括按規定應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不包括支付給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加點工資報酬,中班、夜班、高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每日工作不足5小時,累計每週工作不足30小時的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除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構成項目外,還包括了應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確保勞動者在提供正常勞動情況下的應發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由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者,不適用最低工資規定;對非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停工一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生活費,支付標準可根據《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省政府2002年第23號令)的規定,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執行。
實施範圍包括河北省行政區域範圍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執行。
用人單位應在本最低工資標準發佈後10日內將本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並及時修訂或調整工資標準,特別是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制度的用人單位,要確保勞動者在提供了正常勞動情況下的應發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據了解,河北省將適時展開落實最低工資制度專項檢查,對於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發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補工資的50%以上1倍以下加付賠償金,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記者 碩強 通訊員 靳彥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