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後的月最低工資標準每檔增加30元,依次調整為一類550元、二類510元、三類470元、四類430元;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依次調整為一類3.3元、二類3.05元、三類2.8元、四類2.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依次調整為一類6.5元、二類6元、三類5.5元、四類5元。最低工資標準是參考全省不同地區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確定。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06年10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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