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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10月1日起執行新最低工資標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09日   來源:大眾日報

    包吃包住不能算工資
    加班費不能計入最低工資中

    自10月1日起,山東省開始執行新的最低工資標準。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人今天特別指出,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必須是貨幣,對勞動者包吃住,屬於用人單位給予職工的福利,不能將此計算在工資之內,更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貨幣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同時,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加班,須依法另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不應計算在最低工資標準之內;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但不得以此抵扣最低工資標準。

    按照山東省的規定,最低工資標準主要是指連續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放工資的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不能隨意將最低工資作為正常支付標準。用人單位需按最低工資支付工資的,需事先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生産經營恢復正常後,應及時恢復或提高工資標準。

    按照規定,以下項目雖然是工資的構成項目,但在最低工資標準以外,用人單位須另行支付: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及條件下的津貼;對勞動者進行培訓的費用;按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定發給勞動者的費用和用品,以及企業自身規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著裝等);按國家住房制度改革規定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醫療衛生費、喪葬撫恤救濟金、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生活困難補助、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山東省提出,用人單位若執行最低工資規定,必須與勞動者平等協商簽訂勞動合同,其約定的工資標準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同時,在最低工資標準發佈後10日內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不得向職工隱瞞。而且勞動者在試用、見習、熟練或學徒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關係事實已經成立,只要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得的工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提醒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要求用人單位明確工資標準,防止低於最低工資標準;要履行好工作考勤、領取工資手續;工資記錄應妥善保存,當用人單位侵犯自己最低工資權益時,應及時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工會等部門舉報,也可以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利用最低工資規定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按照山東省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並支付勞動者賠償金。(記者 張思凱 通訊員 趙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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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山東省經濟發展和職工工資水平的增長情況,山東省從10月1日起上調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後的全省月最低工資標準分為5類:390元、430元、480元、540元、610元。

    此前,山東省的最低工資標準是從2005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的。由低到高月最低工資標準分為五類:350元、380元、420元、470元、5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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