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江蘇省政府8日下午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省政府5月5日下發《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要求到2010年底基本實現低保家庭住得上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住得起經濟適用住房,新就業人員租得起住房。
3年內建設15萬套經適房、3.6萬套廉租房
《意見》提出江蘇省住房保障今後3年分“三步走”的思路——
2008年底,對人均建築面積15平方米及以下、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城市低保家庭實現應保盡保,並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擴大到城市低收入家庭。
2009年底,城市低保無房家庭實現廉租住房實物配租。
到2010年底,全省籌集廉租住房不低於3.6萬套,累計建設經濟適用住房15萬套以上,城市人均建築面積1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全部實行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基本完成重點地區危舊房改造任務。
低收入標準要覆蓋20%以上城市家庭
《意見》明確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各地確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原則上要覆蓋20%以上的城市家庭。蘇南和蘇中住房困難標準為人均建築面積不低於15平方米,蘇北2008年低保住房困難標準為人均建築面積不低於15平方米,其他低收入家庭人均建築面積不低於12平方米,2010年人均建築面積不低於15平方米。
《意見》指出,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之內。
對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方式,要求土地出讓凈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10%,並可按照出讓宗地進行核算提取。
經適房5年內轉讓由政府回購
《意見》對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和建設標準做出調整,供應對象由原來的中低收入家庭調整為低收入家庭,套型建築面積則嚴控在60平方米左右。對符合購買條件且在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未享受過房改政策的職工,將給予優先購買權。
《意見》規範了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未滿5年的不得轉讓,確需轉讓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取得“兩證”滿5年的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可以轉讓,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可以取得完全産權。
新就業人員可提取公積金支付房租
《意見》首次關注新就業人員住房問題。要求各地認真落實新就業人員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政策,新就業人員住房補貼按月隨工資一起發放,允許新就業人員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個人住房租金。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採取配建和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建設一定數量的租賃型經濟適用住房,以合理的租賃價格提供給具備條件的新就業人員租住。
《意見》同時關照到中低收入家庭,提出將用限價房解決他們買不起房的難題。經適房面向低收入群體供應後,中低收入家庭在住房體系上成為一個“空當”,他們既買不起商品房,又享受不到住房保障政策,成為“夾心層”。目前江蘇省已嘗試推出限價房專供這部分人群,其價格普遍比商品房價低出20%左右。(記者 汪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