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28日電(記者何雨欣 李延霞)記者28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國家稅務總局近日正式制定了《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對我國白酒消費稅製作出調整。該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執行。
目前,中國對白酒行業徵收的消費稅包括20%的“從價稅”和0.5元/斤的“從量稅”,這次調整的是“從價稅”,稅率不變,對計稅價格進行了調整。
長期以來,我國白酒消費稅執行過程中一直存在著“轉移定價”的巨大漏洞,相當一部分酒企將白酒低價出售給自己設立的銷售公司,然後再高價出售給經銷商,以此達到避稅的目的。
針對這個問題,辦法規定,白酒生産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産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高於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含70%)以上的,稅務機關暫不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70%以下的,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稅務機關根據生産規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等情況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50%至70%範圍內自行核定。”辦法同時規定,而對其中生産規模較大,利潤水平較高的企業生産的需要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稅務機關核價幅度原則上應選擇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60%至70%範圍內。
辦法稱,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生産企業實際銷售價格高於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實際銷售價格申報納稅;實際銷售價格低於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最低計稅價格申報納稅。
辦法還稱,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持續上漲或下降時間達到3個月以上、累計上漲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稅務機關重新核定最低計稅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