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今年4月我將我的桑塔納轎車賣給史某,在辦理過戶手續之前,史某駕駛該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重傷,交管部門認定史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前幾天王某把我和史某列為共同被告起訴到了法院,要求我們賠償他的損失。請問,我應該賠償王某的損失嗎?(方平)
答:剛剛開始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你已將車輛賣給了史某,只是沒有辦理過戶手續,對發生的交通事故史某負全部責任,你並沒有過錯,根據上述規定,對王某造成的損失首先應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買受人史某承擔賠償責任。(程永傑 褚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