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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問答:排污達標造成損害能免責嗎?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7月12日   來源:工人日報

    問:我父母居住在農村,村莊附近有一化工廠,每天都排放刺鼻難聞的氣味,導致蔬菜不能食用,農作物減産,給我們家造成了損失。為此我父親等人多次找廠裏交涉,要求賠償損失。他們卻以其排污已經達標為由不予賠償。請問,排放污染物達標造成損害能免除賠償責任嗎? (李平)

    答:可以明確的是,化工廠的民事賠償責任不能免除。《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另外,今年7月1日生效的《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法第六十六條也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你們家種植的疏菜和農作物因化工廠排放的污染物而造成損害,化工廠負有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如果他們不能舉證證明,那麼就應該賠償你家的損失。 (程永傑 李慶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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