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不久前我表哥表嫂不幸意外身亡,留下一個剛滿3歲的孩子小海。小海的爺爺奶奶、外公外婆都想把孩子留在身邊撫養,且兩家在不同的地方,不可能一同撫養。儘管雙方老人都是出於對孩子的關心,但卻因為這個問題産生了很大的爭議。請問,小海的撫養權應該由哪一方所有?(王帆)
答: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從你介紹的情況看,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屬同一順序,對於孩子都有監護的權利和撫養的義務。針對你提出的撫養權問題,兩方老人可以通過協商確定監護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由孩子父母所在單位或孩子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雙方老人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來確定。
另外還需要明確的是,監護人不只是對未成年人盡撫養義務,還要履行其他職責。例如,代管未成年人的財産以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另外,由於未成年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時,監護人也應承擔民事責任。(卞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