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大伯有兩個孩子,兒子在城裏生活,女兒在農村。我大伯按照農村的習慣,認為自己應該由城裏的兒子贍養,所以早早立下遺囑,表示自己的財産將來由兒子繼承。對此,他在農村生活的女兒也表示同意。但是,大伯到了城裏發現自己根本過不慣城裏的生活,還是想回農村老家,並希望女兒將來能贍養他。可他的女兒表示,自己將來不會繼承老人的遺産,沒有義務贍養老人。因此,拒絕贍養老人。請問,孩子能以不繼承父母遺産為由拒絕贍養老人嗎? (黃慧)
答: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它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由此可以看出,兒女不能以將來不繼承父母的遺産為由不贍養父母。
你的大伯現在希望女兒能贍養自己,而其女兒以不繼承遺産為由拒絕贍養老人,這一做法不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
另外,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産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因而放棄繼承權只能是享有繼承權的人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即繼承開始之後表示,如果被繼承人還活著,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沒有任何效力的。(卞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