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家住在一樓,對面鄰居王某在自己的陽臺裏養了幾隻雞。王某常把雞放出籠,那些雞跑到我家陽臺上,導致我家陽臺雞糞遍地。另外,王某家的大公雞每天四五點就開始打鳴,弄得我們全家根本睡不好覺。我幾次跟王某協商,希望他不要養雞,可王某一直我行我素。請問,這種情況我該怎麼維權? (譚芳)
答:7月1日開始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也規定:“不動産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任何權利的行使都不能以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為條件。
另外,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因此,如果你與王某無法就此事達成一致意見,你可以首先選擇報警的方式;其次你還可以根據《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到法院起訴王某。(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