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父親在一家工地打工的時候受了傷,我們最初希望建築公司給他申請認定工傷。可是建築公司的領導説工地的實際負責人是個包工頭,那個工地只是包工頭借用建築公司的名義在做事,實際上與建築公司沒有任何關係。現在,我們根本找不到包工頭,不知如何是好。請問,我們這個事情應該怎麼辦? (楊劍勝)
答:你們可以要求建築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首先,依據《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此,當用人單位不為你父親申請認定工傷的時候,你們可以自行到勞動部門申請認定工傷。
其次,依據《建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從事建築工作的,實際施工人與建築企業承擔連帶責任。
所以,你父親的工傷可以要求建築公司承擔責任。(金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