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常將車停在我家附近的一個停車場,該車場每次都收取我5元停車費但並不出示任何收費憑證。前天,我打算開車出門辦事時發現車的前擋風玻璃被損完全變形。在跟停車場管理員交涉此事的過程中,我悄悄地錄下了對話。當時該管理員承認我的車是停在車場裏損壞的,還表示會對我進行賠償。可昨天我去拿賠償金時,該管理員卻完全否認事實,還説讓我拿出停車的憑證。現在我打算到法院起訴該管理員及停車管理公司。請問,偷錄的對話內容能當證據用嗎?(梁亮)
答:你偷錄的對話錄音內容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因此,未獲他人同意而取得的錄音錄像材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如擅自將竊聽器、偷拍偷錄設備安裝到他人住處進行竊聽、錄音錄像等)取得,能作為證據使用。你將與停車管理員的對話進行錄音,並不損害該管理員的個人隱私,也不違反社會公德,因此,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