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前年3月我所在的工廠維修廠房,在我前往化驗室取樣品時,廠裏的維修工人因操作不慎將一塊磚頭砸在我的頭上,致我顱骨骨折,單位為我支付治療費用1萬多元。去年年底經鑒定,我的損傷構成了七級傷殘,於是我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卻被告知已超過了申請認定工傷的時限。請問,我應該如何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周賓)
答:你可以通過訴訟來維護合法權益。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由此可見,你雖然是在工作期間受到傷害,但因已超過了一年的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因此不能再進行工傷認定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你所受的傷害是因為廠裏的維修工人操作不慎造成的,你本人並沒有過錯,因該工人的行為是職務行為,根據上述規定,該責任應當由你所在的工廠承擔。如果協商不成,你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法院會保護你的合法權益的。(程永傑 閆學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