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家裏條件不好,今年初中沒畢業我就到外面來打工了。老闆開始説每月1200元工資,可是總也不發給我,只給我生活費,説其他的錢要等年底才一塊發。現在我家裏有點事,跟老闆要錢,可老闆説我不到18歲,是童工,童工幹活不合法,所以他不用給我錢。請問,難道我是童工就只能給人白幹活嗎?(劉力)
答:你老闆的情況屬於“知法犯法”。我國法律確實禁止使用童工,但使用童工的法律責任在用工者而非童工。《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28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綜上,你有權利要求你的老闆向你如數支付勞動報酬。如果你的老闆不同意,你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金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