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不久前,我老伴不幸去世,留下一套房子。該房是我們2005年買的,因為當時我們的錢不夠,就由兒子小光出了兩萬元,但房屋産權證登記的是我老伴的名字。現在小光想把房子賣了,讓我去和他們一家共同居住。但小光和他的妻子多年來對我一直不太孝順,有時甚至還會對我大吼大叫,我不願意與他們居住。我不同意賣房,但小光以當時買房出過錢為由,認為房子該由他繼承並處理,多次催我騰房。請問,這房子到底該怎麼分?我能單獨繼承嗎?(徐孟芳)
答: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産,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産,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産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産。遺産在家庭共有財産之中的,遺産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産。從上述規定看,房屋是你和老伴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出資購買的,屬於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産。儘管你的兒子為購買此房出資2萬元,但並不能作為其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依據,該房産應作為你們夫妻的共同債務處理。你老伴去世後,應將夫妻共同財産的一半析出歸妻子所有,另一半作為遺産由你和兒子共同繼承,故此處房産可以歸你所有,但你需要付給兒子相應的房屋折價款。當然,你兒子小光如果主張你應該返還他購房款2萬元,那你還應該在房屋折價款之外,再多支付他2萬元。(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