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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問答:誰該為我的退休負責?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2月13日   來源:工人日報

    問:我以前在一家工廠工作,後工廠效益不好,就讓我們一批工人先內退了。我們內退後,該廠進行了改制,分成了兩家公司。現在我該退休了,我到原來工廠所在的地方去找那家新公司,該公司負責人卻告訴我,他們公司與我沒有關係,不能給我辦理退休手續。我又到了另一家公司,得到了相同的回答。如果不能辦理退休,我的後半生就沒了保障。現在,我打算到法院起訴,可是我又不知道該告誰。請問,哪家公司應該為我承擔相應責任?我到底該告誰? (王忠)

    答:你可以將兩家公司一併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它單位合併的,合併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合併後的單位為當事人;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的,其分立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分立後的實際用人單位為當事人。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後,對承受勞動權利義務的單位不明確的,分立後的單位均為當事人。從上述規定看,分離後的兩家公司均應該成為當事人。 (金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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