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前一段時間,集團領導要來我們分公司檢查,經理就讓我給公司擦擦窗戶。我這個人本來就怕高,同事還故意嚇唬我。我正在擦窗戶的時候,他突然推了我一把。雖説他説是開玩笑,但我當時被嚇得心痛、胸悶。我認為這件事對我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傷害,我想通過訴訟討要精神損害賠償。請問,我的勝算大嗎?(王林)
答:從你介紹的情況看,勝訴的可能性很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由此可見,你同事以開玩笑的心態推了你,主觀不存在過錯,客觀也沒有對你造成實質的人身傷害。依據上述司法解釋第十條的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規定看,你的情況是沒有勝訴可能的。
當然,假設你的同事雖然是與你開玩笑,但客觀上造成了你身體的實質傷害,如摔傷致殘,你則可以通過訴訟要求精神賠償。(金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