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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問答:導遊擅自多收費可否要求退還?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1月15日   來源:工人日報

    問:今年國慶節期間,我們一家三口參加了一家旅行社組織的五日遊。本來我們的旅行費用是出發前已經約定並交納了的,但旅程的第二天早餐後,導遊未徵得遊客同意,擅自增加了一項旅遊項目,並收取每人150元費用,為此,我們共多支出450元。請問,我可否要求旅行社退還其擅自收取的費用?(張兵)

    答:你有權要求旅行社退還其擅自收取的費用。旅遊糾紛,是指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之間因旅遊發生的合同糾紛或者侵權糾紛,為正確審理旅遊糾紛案件,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臺了《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第23條規定:“旅遊者要求旅遊經營者返還下列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因拒絕旅遊經營者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的項目被增收的費用。”根據上述規定,導遊的行為違反了遊客與旅行社之間的約定,旅行社應承擔違約責任,並全額退還你們參加自費項目的款項。你可以先跟旅行社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程永傑 胡廣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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