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和丈夫結婚五年了,因為忙於工作,一直沒要孩子。現在我們都已經三十多歲了,準備要小孩,屬於晚婚晚育。聽説晚育的産假比一般規定要多一個月,我就打算在懷孕後向單位多請一段時間的假,回我的老家生産。但是,我向單位人事部門諮詢後,該部門負責人卻對我説,國家法律沒這一説,我不能享受特殊待遇。請問,我國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趙麗)
答:國家規定的婚假是三天,産假是九十天。但是,國家鼓勵晚婚晚育,對晚婚晚育者給予一定的獎勵,對此,全國各地有不同的規定,你可以産查閱你所在地的相關規定。 (宋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