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今年8月的一天我開車去市裏辦事,不慎被一熟人的車剮蹭了一下。我覺得自己的車已經買了保險,直接找保險公司賠就行了,就沒讓熟人賠償。後保險公司驗車後,我為修車花了3000元,當我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損失時,保險公司要求我提供肇事者的姓名以便行使代位索賠權,因為我已明確表示不再要求我那熟人賠償,不好意思反悔,就沒有告訴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因此拒賠。請問,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以拒賠嗎?(關付軍)
答:你提出的問題,涉及到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權。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同時,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根據上述規定,剮蹭你車的熟人並不是你的家庭成員或者組成人員,在保險公司沒有賠償保險金之前,你已經放棄了對你熟人的賠償請求權,因此保險公司就不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了。 (王艷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