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在一個超市做收銀員,每天都騎自行車上下班。由於超市沒有設置自行車停車棚,我們每天只能把車隨便停靠在路邊。為了車輛的安全,超市每天派人免費幫我們看車。可沒想到的是,我的自行車還是丟了。我希望單位能夠承擔我的損失。但超市負責人告訴我説,單位免費為我們存車是“仁義”,車丟了他們也無能為力,讓我自己承擔損失。請問,該負責人的説法合法嗎?(韓飛)
答:你可以要求超市為你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我國《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從你的描述及前述法律的規定看,你在存放自行車一事上,與超市形成了“保管合同”關係。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的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同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7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你作為超市員工,是為了到超市上班才將自行車交由超市保管,因此,超市作為“共同利益人”、受益人,應承擔一定的經濟補償。(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