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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問答:拒絕加班單位能處罰我嗎?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1月07日   來源:工人日報

    問:我在一家玩具廠打工,臨近年底,訂單壓了一大堆。廠裏為了趕産量,要求我們每天加班。我粗略地算了一下,我每天至少工作12個小時。上周,我實在覺得太累了,就向主管要求週末休息一天。沒想到,主管不僅沒同意,還告訴我説,加班是廠裏的紀律,誰私自休假廠裏就處罰誰。我覺得主管的説法不對,但是又不知道具體的法律依據。請問,拒絕加班,廠裏就能夠處罰我嗎?(林暉)

    答:首先可以明確的是,該主管的説法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你們廠無權對你進行處罰。為了保護勞動者的休息權,我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同時,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另外,該法第四十一條還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産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限制的情形僅限于:(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産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産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産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四)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産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産品緊急任務的。從上述規定看,你們廠為了趕訂單而要求員工每天加班的做法是違法行為,損害了勞動者的休息權。如果廠裏還因為你不願意加班而“處罰”你,則是進一步的違法行為。你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或通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訴訟等方式維護權益。(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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