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最近我家出了件大事,我叔叔因涉嫌“職務侵佔”被抓起來了。我爸爸非常著急,四處打聽後得知,因為叔叔平時與一個企業的老總是“鐵哥兒們”,為了幫助朋友,他曾幫助那個老總一起侵佔了該企業的上百萬資産。那個老總案發後,我叔叔也被抓了。我們家的人都很不明白,叔叔只是個個體老闆,既非該企業的人也沒有任何職務,怎麼能犯“職務侵佔”呢?(孫家正)
答:儘管你叔叔不是該企業人員,但依然可能構成刑法中的職務侵佔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該罪雖然在犯罪主體上要求行為人要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貪污、職務侵佔案件如何適用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佔罪共犯論處。從上述規定看,你叔叔雖然不是該企業的人員,但是由於他跟該企業老總相勾結,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且數額達到上百萬元之巨,如果上述情況屬實,你叔叔就有可能因此被以職務侵佔罪共犯論處。(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