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因為我姑父的收入較高,姑媽家的經濟條件一直較好。但姑父去年不幸病逝,姑媽現在僅靠每月幾百元的養老保險生活。姑媽找她的四個子女要錢,可每個孩子都推説姑媽有養老保險,他們沒有贍養義務。姑媽現在不僅物質條件差,而且因為跟子女的關繫緊張,心情也很差,常常一個人在家發呆。請問,有養老保險的老人還能讓子女盡贍養義務嗎?(韓偉)
答:應當首先明確的是,養老保險與子女的贍養義務並不排斥,不論父母是否有養老保險,都不能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為了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贍養是成年子女對年老父母應當承擔的一種個人義務。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此,贍養不僅是子女應該對父母提供經濟上的幫助,還應該在生活和精神上對父母關心、照顧。在司法實踐中,對享有養老保險的老人,法官一般會在養老保險金的基礎上,增加一定的贍養費用,達到本地區同行業職工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水平。 (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