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在一家公司做人力資源工作,專門負責勞動合同的相關工作。在工作中,我碰到了一些疑惑,以前都是單位不跟勞動者簽勞動合同,但最近我們公司卻總發生一些勞動者不願意跟單位簽合同的事。如果不簽合同,勞動者就有權主張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一旦發生訴訟,部門領導肯定要責怪我。請問,遇到這樣的情況我該怎麼辦?(李珠)
答:《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該法第八十二條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確實存在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的風險。需要注意的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進一步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從上述規定看,勞動者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權利,用人單位應及時行使自身權利,不然,將承擔不簽訂勞動合同相應責任。(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