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去年我與前妻王某經法院判決離婚,5歲的兒子歸王某撫養。法院的判決書上説,我每月可以探望孩子一次。一開始,王某對我探望孩子還比較配合,只要我提出來,她都將孩子帶到我們約定的地方讓我們單獨相處。但今年年初的時候,我再婚了,這事對王某的刺激比較大,説我是因為有了第三者才與她離婚的。此後,開始阻撓我探望孩子。到目前為止,我已經三個月沒有看到兒子。請問,我能申請法院強制王某讓我探望孩子嗎?(吳威)
答:從實踐中看,如果父母一方不配合另一方行使探望權,法院很難對其進行強制。我國《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最高法院的婚姻法解釋一第32條進一步明確規定:《婚姻法》第48條關於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根據上述規定看,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拒不履行有關探望權的生傚法律文書,另一方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對不履行義務的一方進行教育,責令其履行義務。經責令後仍不履行義務的,可以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但不能強制一方完成探望行為;另一方也可以起訴請求變更撫養關係;對子女不接受探望的,人民法院應做好申請人的思想工作,待子女消除顧慮後再執行,禁止對子女的人身進行強制執行。(卞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