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在一家三星級的賓館工作,做的是客房服務。賓館老闆一直非常注意我們服務員的態度,要求我們儘量為顧客服務,並將“工作期間不得與顧客發生爭吵”寫到了賓館人員的服務規程中。本來我一直幹得不錯,可沒想到不久前遇到一個特別難纏的顧客,我沒忍住與其發生了爭吵。此後,賓館老闆根本不聽我的解釋,馬上與我解除了勞動合同,把我給開了,理由就是我違反了賓館不得與顧客吵架的規定。請問,賓館這麼做合法嗎?(王燕)
答:從你介紹的情況看,該賓館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其原因是“違反賓館不得與顧客吵架的規定”。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但需要明確的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要行之有效,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你所在的賓館“工作時間不得與顧客發生爭吵”規定,就屬於規定中的“勞動紀律”。
因此,你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分析,如果賓館的該規章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程序,賓館就無權以此為依據與你解除勞動合同。(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