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一名保姆,今年以來在韓女士家為其看孩子、做飯。來韓女士家之前,我們雙方約定韓女士除為我提供食宿外,每月還需要支付我工資三千元。今年一月、二月的工資都發得比較及時。但這兩個月來,韓女士以她的丈夫出門在外、未支付其生活費為由一直拖欠我的工資。我催要了好多次也沒有用,可活一點也不少幹。為此我不打算再繼續幹了,我希望能通過法律途徑把錢要回來。
請問,我這樣的情況屬於勞動爭議嗎?我是否可以通過打官司要到錢?(仇英)
答:你與僱主之間因為“工資”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不能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程序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七條明確了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範圍的案件包括:
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産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該條規定列舉的上述糾紛都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範圍,不能通過勞動爭議案件的程序處理。
但是,即便不屬於勞動爭議,你的情況也可直接以勞務糾紛向法院起訴,這樣也能依法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