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最近我爸爸和他的兄弟姐妹們因為繼承爺爺奶奶房産的事情産生了爭議。在爺爺奶奶在世的時候,他們曾當著我們全家的面説將來要把房子留給我。但現在我的叔叔和阿姨各拿出一份號稱是爺爺奶奶的遺囑,都説老人把房子給了自己。請問,這麼多遺囑該以哪份為準 ?(陳靈)
答: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囑的形式有以下幾種: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如果數份遺囑的內容有衝突,且遺囑中有公正遺囑的,那麼不論時間先後,應當以公證遺囑為準。如果沒有公證遺囑,且每份遺囑從形式上看都是有效成立的,原則上以形成時間比較晚的遺囑為準。
其中,《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你可以根據上述規定分析你們家目前存在的幾份遺囑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