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實施《浙江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工作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此次出臺的《規定》不僅確保浙江省見義勇為人員得到榮譽肯定、道德讚揚,還保障他們傷有所治、老有所養、生存有保障、生活有優待。
搶救:不得推諉
《規定》明確指出,發現見義勇為受傷人員,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義務及時將其送至醫療機構救治。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應當及時積極組織搶救,實行先搶救治療、後付費原則,不得以任何藉口推諉、拒絕或者拖延。
費用:可先行支付
對見義勇為傷亡人員的醫療費、誤工費、喪葬費、殘疾生活補助費和其他因見義勇為引起的合理費用,有加害人或者責任人的,經行為發生地縣級公安機關、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由加害人或者責任人依法承擔;有受益人的,受益人應當依法給予適當補償;無加害人或者責任人,或者加害人或者責任人確實無力承擔的,通過社會保險乃至行為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在見義勇為經費中先行支付等途徑解決。先行支付的單位享有對加害人或者責任人的追償權。
誤工:經濟補助
《規定》強調,見義勇為人員有工作單位的,因見義勇為誤工、診療期間,其工資、獎金、各類福利待遇一律不變。見義勇為人員無工作單位的,因見義勇為誤工、診療期間,由行為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按照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給予經濟補助。有工作單位的見義勇為受傷人員,在醫療期滿後構成傷殘的,經當事人申請,其傷殘待遇按照國家有關因公(工)受傷人員的規定辦理。無工作單位的見義勇為受傷人員,在醫療期滿後構成傷殘的,經當事人申請,其傷殘待遇由民政部門按照《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犧牲:加強撫恤
浙江省規定,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符合烈士條件的,按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辦理。未能評定為烈士的見義勇為犧牲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按照國家有關因公犧牲、因工死亡的規定辦理;無工作單位的,其撫恤由民政部門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關於因公犧牲的規定辦理。見義勇為人員犧牲的,除法定撫恤外,按照以下規定對其遺屬增發一次性撫恤金:評定為烈士的,由行為發生地縣級民政部門按30萬元標準發放;未能評定為烈士的,按20萬元標準發放。
保障:全面改善
《規定》指出,因見義勇為受傷的人員,其健康狀況不適合在原崗位工作的,用工單位應當為其調換適合的工作崗位;非因法定事由,用工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係。見義勇為人員受傷致殘後尚有一定勞動能力而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幫助解決就業;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供養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批准,可以安置到社會福利機構供養。
因見義勇為犧牲或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對其在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而未就業的父母、配偶或者子女,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供就業援助,優先安排政府出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願意從事個體經營的,由工商、稅務等部門給予優先辦理證照、減免有關稅費等優待。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的家屬或者因見義勇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符合所在地廉租住房或者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享有一次優先承租廉租住房或者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