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合肥2月8日專電(記者 姜剛)小區物業服務企業不打招呼突然撤離,無法提供正常物業服務,令很多小區居民頭疼不已。記者從本月開始施行的《合肥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了解到,對物業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服務的,最高將處以10萬元罰款,記入企業信用記錄並依法降低或者取消其資質。
據了解,近年來,合肥市物業服務行業發展迅速。目前,全市物業服務企業近700家,服務住宅小區近900個,全市物業服務面積約7000萬平方米,其中,新建住宅小區95%實行了物業服務。然而,在物業服務行業發展過程中,業主、物業服務企業等相關利益方因物業的權利義務、收費等問題引發的矛盾時有發生。
為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合肥市出臺《合肥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提出,小區業主委員會應當參照市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合同示範文本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合同時,應當出具業主大會選聘或者續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和業主委員會的合法證明。
在物業費用收繳方面,新規明確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明碼標價,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示。同時,業主應當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未按時足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未交費業主名單及欠費情況予以公示催交。
根據新規,在物業服務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物業服務企業應辦理相關交接手續。若未辦理交接手續,不得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否則由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記入企業信用記錄並依法降低或者取消其資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