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促進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社保制度健康、可持續發展,依據國家相關規定精神,結合上海市實際,上海市人民政府決定從2013年10月1日起,在確保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待遇水平不受影響、社保基金正常運行的前提下,調整部分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費率水平。
此次調整共涉及養老、醫療、失業和生育保險四個險種,單項費率水平有降有升,總體費率下調2.5個百分點。其中,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單位繳費部分下調1個百分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率單位繳費部分下調1個百分點(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仍按7%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率下調0.7個百分點,其中單位繳費部分下調0.2個百分點,個人繳費部分下調0.5個百分點;生育保險費率單位繳費上調0.2個百分點。
本次社會保險費率調整後,參保人員的養老、醫療、失業和生育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待遇均不受影響。
與此同時,為確保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長遠可持續發展,上海市將積極探索建立多渠道的社保基金籌集機制,進一步強化財政、國資對社保基金的支持力度,增強上海市社保基金的抗風險能力,參保人員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將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而逐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