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今秋新入學2009級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籍將按照新規定,實行市、區、校三級管理制度。未參加天津市高級中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的學生,任何高中學校不得錄取。對於在高中學習期滿未達到畢業標準的學生,不得留級重讀。
按照新規定,普通高中一年級新生在規定日期內到錄取學校辦理註冊入學手續後,即取得普通高中學籍,同時取得由市教委統一編排的普通高中學生學籍號。新生註冊入學後,發現冒名頂替、弄虛作假等情形者,取消其學籍。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技工學校、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學生不得轉入普通高中。藝體類高中學校的學生、普通高中藝體班學生不得轉入普通高中學校。
天津市在籍學生不允許在天津市其他學校借讀。天津市普通高中學生到外省市借讀的,經學籍校和外省接收校雙方同意後,可在學籍校提出申請,辦理保留學籍手續。在外省市借讀超過一學年,應到學籍校續辦借讀手續,未續辦借讀手續的學生,按自動退學處理。未經批准擅自外出借讀的學生,學校有權取消其學籍。
普通高中學生須參加學校課程計劃所規定的課程和社會實踐等各項教育教學活動,考核合格後取得相應學分,並將學業修習情況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系統。普通高中原則上不留級。確因無法跟班學習的學生可以向學校提出留級申請,經學校及區縣教育局同意後報市教委批准方可留級,比例不得超過2%。普通高中學生修業期滿,總學分不低於144學分,並在綜合素質評價均達到D級以上(不含D級)的學生,學校准予其畢業。學習期滿未達到畢業標準者,由學校發給其結業證書,但不得留級重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