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28日電(記者張曉博王宇)中國人民銀行28日公佈《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4〕第3號》,規定從事櫃臺記賬式國債業務的商業銀行,其櫃臺債券業務品種可以在記賬式國債基礎上增加國家開發銀行債券、政策性銀行債券和中國鐵路總公司等政府支持機構債券。 公告指出,承辦銀行可以通過其營業網點、電子銀行等渠道向投資者分銷債券,與投資者進行債券買賣,並辦理債券託管與結算。承辦銀行應當與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進行聯網測試。系統驗收合格後,承辦銀行可增加櫃臺債券業務品種。 公告同時指出,承辦銀行可在公告增加的品種範圍內自主選擇債券進行雙邊報價。雙邊報價債券確定後,如果該債券在承辦銀行二級託管賬戶中有餘額,承辦銀行應當對該債券進行連續雙邊報價,且雙邊報價價差應當符合櫃臺債券業務特點、處於市場合理範圍。承辦銀行櫃臺債券業務雙邊報價情況納入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考評。 此外,公告還就信息披露、備案、數據交換等情況做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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