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 新華社北京4月30日電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第651號國務院令,公佈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共10章98條,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商標法將於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為保證商標法順利實施,需要根據商標法的修改內容對條例進行修訂。這次修改,主要是根據商標法修改內容對相關制度予以補充、細化,並根據實踐需要,將商標審查、審理和管理工作中一些比較成熟的做法上升到條例中,進一步解決註冊商標專用權保護、商標代理等方面的一些具體問題。 商標法新增了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商標註冊申請、審理相關商標案件的期限。為了既確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法定期限內完成相關工作,又保證當事人在審查、審理程序中有效地完成舉證、答辯、補正等工作,條例規定,商標文件公告送達、當事人補充證據、補正文件的期間以及更換當事人後重新答辯、等待在先權利確定等情形所需的時間不計入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審查、審理期限的時間。 商標法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或者服務申請註冊同一商標。與此相配套,條例規定了商標申請分割制度,使商標申請中沒有被駁回的部分可以先行得到註冊,而不必等待被駁回部分的復審結果。 商標法規定,商標國際註冊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為此,條例增加了“商標國際註冊”一章,規定了商標國際註冊的範圍以及申請商標國際註冊的條件、基本程序等。 商標法加大了對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處罰力度。為了將相關規定落到實處,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商標侵權判定中“為侵權人提供便利條件”等術語的具體含義;明確將他人商標用於商品包裝、裝潢上,誤導公眾的,屬於商標侵權行為。 商標法規定了商標代理機構的行為規範,並規定了商標代理機構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條例對商標法的相關規定作了進一步補充、細化:規定了商標代理機構備案制度;對商標法規定的“以其他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行為予以具體化;明確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商標法可以決定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機構代理業務6個月以上直至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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