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總局就新舊《商標法》銜接發出通知 切實解決好商標註冊評審監管法律適用問題 4月15日,國家工商總局辦公廳印發《工商總局關於執行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標字〔2014〕81號),對新舊法銜接的有關問題作出説明。 在商標註冊方面,《通知》指出,對於2014年5月1日以前向總局商標局提出的商標註冊、異議、變更、轉讓、續展、撤銷、登出、許可備案等申請,商標局于2014年5月1日以後(含5月1日,下同)作出的行政決定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但是,對異議申請中異議人主體資格和異議理由的審查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對於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標局提出的商標註冊、異議、撤銷申請,應自2014年5月1日起開始計算審查期限。但是,被異議商標初審公告至2014年5月1日不滿三個月的,應自公告期滿之日起計算審查期限。 在商標評審工作方面,《通知》按照不同的案件類型,規定了三種情形。 對於當事人不服商標局作出的駁回商標註冊申請決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4年5月1日以後審理的案件,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 對於當事人不服商標局作出的異議裁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4年5月1日以後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異議和復審的主體資格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其他程序問題和實體問題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 對於已經註冊的商標,當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和撤銷復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4年5月1日以後審理的案件,相關程序問題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實體問題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 關於商標評審案件的審限,《通知》指出,對於當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的商標評審案件,應自2014年5月1日起開始計算審理期限。 在商標監督管理方面,《通知》指出,商標違法行為發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的,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處理;商標違法行為發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且持續到2014年5月1日以後的,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處理。 對於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的行為,《通知》明確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處理。但是,對於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並於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經進入流通領域的除外。 《通知》規定,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的行為,馳名商標持有人應承擔違法責任,由其住所地工商部門查處。住所地以外的工商部門發現上述違法行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部門查處。住所地不在中國境內或者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國家工商總局指定的工商部門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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