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安全生産法》的要求和目前各地民爆器材行業安全監管力量普遍薄弱的實際情況,最近,國防科工委提出,要健全完善民爆行業監管體系,形成以國防科工委、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市縣人民政府指定的民爆行業安全監管部門組成的安全監管體系。
國防科工委要求,2006年9月30日前,民爆安全生産監管體系未落實到市、縣的,當地民爆器材生産、銷售企業必須停産、停業,直到有明確的行業安全監管部門對其實施監管後方可恢復生産經營。在加強行業安全監管的同時,要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督促落實民爆生産、銷售企業屬地各級政府的安全監管責任。
國防科工委強調,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本地民爆行業安全監管的客觀需要,加強對市、縣兩級民爆行業安全監管部門管理人才的培訓,強化安全監管人員素質,切實做好監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