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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佈關於對李永寬等人實施市場禁入的決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15日   來源:證監會網站

關於對李永寬等人實施市場禁入的決定
證監法律字[2006]3號

    當事人:李永寬,男,48歲,住址:湖北省武漢市君安公寓16樓C、D座,原武漢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魏武,男,40歲,住址:廣東省韶關市北江區曲仁礦務局機關集體,原武漢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

    范洪,男,51歲,住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武珞路114號26號4門103號,原武漢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總裁兼董事。

    陳業高,男,41歲,住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武珞山九區23-18號,原武漢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副總裁。

    陳純澤,男,44歲,住址:上海市靜安區萬航渡路651弄3號309室,原武漢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

    王虹,女,39歲,住址:湖北省武漢市解放公園38-14號3樓1號,原武漢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上海普安路營業部經理。

    武漢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武漢證券)責任人員違法案,我會于2004年6月立案調查,現已調查完畢,並依法向各當事人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

    經查明,武漢證券在經營過程中存在如下違法行為:

    一、在2001年增資擴股材料中弄虛作假、隱瞞重要事實

    經查明,2001年8月武漢證券在向中國證監會上報的《關於武漢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重組增資擴股及收購九家證券營業部工作的復查報告》(以下簡稱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隱瞞重要事實,具體包括:

    (一)虛報股東出資比例,隱瞞實際投資關係。

    1、在武漢證券此次增資擴股過程中,出資方武漢正信國有資産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正信)申報出資4億元,其實際出資1.6億元,另外2.4億元轉由上海唯亞實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唯亞)出資。

    2、松遼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松遼汽車)、炎黃文化藝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炎黃文化)將申報的0.9億元也轉由上海唯亞出資。

    3、上海唯亞承擔的出資額遠大於申報的出資,但申報材料沒有披露以上委託關係。

    (二)隱瞞新股東之間的關聯關係。上海唯亞和深圳國貝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均為魏武,松遼汽車和炎黃文化的實際控制人均為陳純澤。魏武和陳純澤在武漢證券事務上為一致行動人,但是申報材料中隱瞞了這些關聯關係。

    (三)隱瞞虛假出資行為。據查,上海唯亞與武漢證券、武漢正信等股東涉嫌合謀虛假出資4.78億元,合謀和虛假出資的主要事實均發生在2001年6月份,而上報申報材料時隱瞞了虛假出資的行為。

    武漢證券在2001年增資擴股時虛假申報材料的行為,構成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原《證券法》)第二百零一條所述“提交虛假證明文件……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證券業務許可的”的行為。上述隱瞞的內容在申報以前即由武漢正信、上海唯亞和武漢證券以會議紀要的形式共同決定,而三方蓄意在申報材料中予以隱瞞,責任人員為劉中橋(已故)、萬澤源(已另行處理)、魏武、陳純澤、李永寬。

    二、超出業務許可範圍經營證券業務

    經查,2001年11月至2002年9月武漢證券開展受託投資管理業務4.76億元。由於武漢證券不具備中國證監會《關於規範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證監機構字[2001]265號)所規定的開展受託投資管理業務資格,因此構成超出業務許可範圍經營證券業務的行為。

    武漢證券超出業務許可範圍經營證券業務的行為,違反了原《證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證券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業務範圍經營證券業務和其他業務”的規定,構成原《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超出業務許可範圍經營證券業務”的行為。對此承擔責任的人員為劉中橋(已故)、魏武、萬澤源(已另行處理)、李永寬,其他責任人員包括簽署受託理財業務協議的范洪、王虹、陳業高。

    三、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截止2003年12月31日武漢證券涉嫌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5.72億元。其中:在2001年增資擴股以前,原武漢國投所屬6家營業部因支付個人櫃臺債而遺留的歷史挪用3.08億元,武漢證券挪用0.92億元;另外,上海唯亞實業和武漢正信對外融資過程中進行的國債回購所導致的交易透支和欠庫形成的挪用1.72億元。

    武漢證券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行為違反了原《證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有關證券公司“嚴禁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規定,構成原《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挪用客戶賬戶上的資金的”行為。對此承擔責任的人員包括李永寬、范洪、陳業高等人。

    上述事實,有相關當事人及證人的説明材料、當事人確認的財務報表、財務憑證、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專項審核報告、相關合同協議、賬戶開戶資料、證券交易資料等證據證明。

    根據《證券市場禁入暫行規定》第六條“證券經營機構(包括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負責人,證券登記、託管、清算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或對該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認定其為市場禁入者”第(四)項“將自營業務與代理業務混合操作、挪用客戶資金、擅自將客戶證券出售、質押以及有其他嚴重欺詐客戶行為的”、第(七)項“其他嚴重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規章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行為”、第七條“被認定為市場禁入者的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負責人,證券登記、託管、清算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負責人,除其所在機構應當予以解聘外,自中國證監會宣佈決定之日起,3─10年內不得從事任何證券業務和擔任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情節特別嚴重的,永久性不得從事任何證券業務”的規定,經研究決定:對李永寬、魏武實施永久性市場禁入,對范洪、陳純澤、陳業高實施10年市場禁入,對王虹實施5年市場禁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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