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和公安廳發出通知,要求各地經貿、公安等部門和化肥生産企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農用硝酸銨抗爆性能試驗方法及判定》的規定,加強對産運銷各環節的監督檢查管理,從源頭上制止利用農用硝酸銨和硝酸銨復混肥私炒炸藥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好社會治安和公共安全。
通知要求生産農用硝酸銨(改性硝酸銨)和硝酸銨復混肥的企業必須在9月底前完成對所生産的農用硝酸銨(改性硝酸銨)及硝酸銨含量超過50%的硝酸銨復混肥的檢測工作,産品經檢測合格後方可銷售。對未經檢測流入經營企業的産品,要限期收回做改性處理。今後,農用硝酸銨(改性硝酸銨)硝酸銨含量超過50%的硝酸銨復混肥每3年統檢一次,確保達到規定的抗爆性能指標;凡超過期限未進行檢測的企業,將被停止産品銷售。(郭復興、馬若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