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黨組書記、部長孫文盛日前簽發部第37號令,《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經修訂公佈實施。
修訂後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在原《辦法》的基礎上,調整了計劃指標設置,完善了計劃指標體系,增強了計劃的整體調控功能;同時完善了計劃考核規定,進一步強化了計劃執行的效力。
據了解,按照國發28號文件以及國發31號文件有關精神,為進一步增強計劃對建設用地的總量調控作用,新的《辦法》將新增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包括佔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實際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設用地面積,作為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考核的依據。以改變以往計劃注重對農用地轉用審批的控制、缺乏對實際用地總量進行有效控制的現狀。
按照修訂後的《辦法》,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包括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
在計劃監管考核方面,修訂後的《辦法》從兩個方面對原《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一是強調以土地利用變更調查和監測數據作為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考核的唯一依據,嚴格執行超計劃用地懲罰措施;二是完善對計劃執行情況的過程監管,對計劃臺賬管理、中期考核檢查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具體內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建立土地利用計劃管理信息系統,實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臺賬管理,在建設用地審批的規劃審查過程中確認並根據批准情況及時核銷計劃,對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登記和統計,並按月上報,作為計劃執行跟蹤和監督的依據。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跟蹤檢查,于每年9月份對計劃執行情況進行中期檢查,並形成報告報國土資源部。
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對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年度評估和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下一年度計劃編制和管理的依據。對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超過當年下達計劃指標的,扣減下一年度相應的計劃指標。
新修訂的《辦法》同時對計劃編報以及下達的內容和程序進行了修改。
部規劃司有關負責人指出,《辦法》的修訂和完善,是為了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31號文件有關精神,有效發揮土地利用計劃的調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