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05]35號)的有關要求,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于2006年12月聯合下發了《關於企業支付學生實習報酬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07號)。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下發了《企業支付實習生報酬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7]42號),明確了企業享受稅前扣除實習生報酬的稅收政策。
該《辦法》第二條將“企業”界定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同時,為鼓勵企業長期穩定地接受實習生實習,《辦法》第五條規定,接收實習生的企業與學校必須正式簽訂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實習合作協議;第六條規定,對未與學校簽訂實習合作協議或僅簽訂期限在三年以下實習合作協議的企業,其支付給實習生的報酬,不得列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第七條規定,企業雖與學校正式簽訂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實習合作協議,但如出現未滿三年停止履行協議情況的,企業已享受稅前扣除的實習生報酬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並補繳企業所得稅和依法加徵滯納金。
另外,對因企業主體消亡或學校撤銷等客觀原因導致未滿三年停止履行協議情況的特例情況,《辦法》也相應作出了不再補稅和加徵滯納金的規定。
關於支付報酬的扣除標準和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企業稅前扣除的實習生報酬,依照現行的計稅工資辦法進行管理:即,支付的實習生報酬高於計稅工資標準的,按照計稅工資標準扣除;支付的實習生報酬低於計稅工資標準的,按照實際支付的報酬進行稅前扣除。
為防止企業虛報實習生報酬騙取稅前扣除,《辦法》第九條規定企業或學校必須為每個實習生獨立開設銀行賬戶,企業支付給實習生的貨幣性報酬必須以轉賬方式支付。同時規定企業以非貨幣形式支付的實習生報酬不允許稅前扣除。如企業故意弄虛作假騙取實習生報酬稅前扣除,稅務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為方便企業享受稅前扣除實習生報酬和減輕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受理的工作量,《辦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企業享受稅前扣除實習生報酬實行備查制,即企業日常申報時自行扣除。同時為防止出現管理漏洞,《辦法》規定企業日常管理中必須備齊以下資料供稅務機關檢查核實:企業與學校簽訂的實習合作協議書;實習生名冊(必須註明實習生身份證號、學生證號及實習合同號);實習生報酬銀行轉賬憑證;為實習生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的繳付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