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黨政領導幹部正確履職的重要舉措———海南省紀委副書記、省監察廳廳長丁伯東就《海南省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規定》頒布實施接受採訪
海南省委、省政府日前正式頒布了《海南省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規定》,這對於促進海南省黨政領導幹部正確履行職責,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能,保證政令暢通,都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近日,省紀委副書記、省監察廳廳長丁伯東就《暫行規定》出臺的意義、背景及重點等有關問題接受了海南日報專訪。
問責有利於推動各項工作任務落實
丁伯東説,省第五次黨代會描繪了未來五年海南省又好又快發展的美好藍圖,要把這張藍圖變為現實,需要各級黨政領導幹部團結和帶領全省各族人民付出艱苦的努力。頒布實施《海南省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規定》,通過對黨政領導幹部不作為、亂作為,作風懶散、工作拖拉、辦事效率低下,以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行為進行問責,可以促使各級領導幹部依法、科學、正確履行職責,增強責任感、使命感,提高決策能力和工作效率,認真貫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決策、決定和命令,推動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
與《海南省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規定》相比更具可操作性
2005年1月,省政府頒布實施了《海南省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規定》,是海南省對領導幹部問責制進行的有益探索。丁伯東認為,實施兩年來,省和市縣啟動問責制追究了一些領導幹部的責任,使“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的執政理念進一步加強。但在實施行政首長問責制過程中,我們發現從操作層面上還存在一些問題。比如有的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決策的事項,執行結果出現較嚴重的問題,按照這個規定只對行政主要領導實施問責,顯得有失公平,難以令人心服口服。再比如,規定中關於問責承辦部門的職責不夠清晰,難以付諸實施。另外,問責制的宣傳不夠,不但普通群眾基本不知道問責制,許多被列為問責對象的領導幹部,對相關的概念也認識不足,模糊不清。針對這些問題,省委、省政府決定對《海南省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規定》進行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海南省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規定》,以省委、省政府的名義頒布,增加了權威性,明確了基本概念,更具有可操作性。
具體來説,主要有六個方面:一是問責範圍和問責主體擴大。新規定將問責對象的範圍由原來的省政府部門和市縣政府的行政首長擴大到省委、省政府直屬部門、市縣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二是問責規定明確了對負有政治與道義責任的黨政領導幹部也要進行追究。三是加大了問責的力度,在原有問責方式的基礎上增加了“調整工作崗位”和“免職”兩種組織措施。四是提倡自我問責。領導幹部以公開檢討、賠禮道歉、引咎辭職等方式主動承擔道義和政治責任,是自覺遵守政治倫理、從政道德的體現,可以從輕問責。五是增加了黨內的問責信息來源。六是強調公開透明和問責救濟。問責的事項往往引人注目,將問責結果公開,回應民眾的關注,是政治文明的應有之義,也是公正公平的前提。問責對象不服問責的,有權提起申訴、獲得救濟,相關部門應當受理。“申訴必辦”可以防止問責權的濫用,維護幹部的權益,體現問責的嚴肅性。
政治責任和道義責任也要受追究
丁伯東説,一般來説,領導幹部的責任可以分為法律責任、紀律責任、政治責任和道義責任。政治責任和道義責任的概念較為抽象,目前還沒有準確權威的界定和公認的定義,但不妨礙我們在問責制中應用這個概念,並賦予特定的涵義。
領導幹部責任之所以重大,是因為他們的權力大。按權責統一的原則,有多大的權力,就要承擔多大的責任,而且要全面承擔責任。關於法律責任和紀律責任的追究,國家法律、黨內法規和其他許多規章都有了系統、完整而全面的規定,但對政治責任和道義責任的追究卻規定甚少,甚至沒有規定。我們制定的問責制,強調對政治責任和道義責任的追究,可以彌補現行法律法規和黨內規章的空缺和不足,使責任追究的制度初步形成較為完整的體系。(邱大軍 胡慶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