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2007年第70號 己內酰胺期中復審立案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3年6月6日發佈(2003)第22號公告,決定自即日起,對原産于日本、比利時、德國、荷蘭和俄羅斯的進口己內酰胺徵收反傾銷稅。其中適用於俄羅斯克麥羅沃氮開放式股份有限公司的反傾銷稅率為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和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規定,反傾銷稅生效後,商務部可以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決定對繼續徵收反傾銷稅的必要性進行復審;也可以在經過一段合理時間,應利害關係方的請求並對利害關係方提供的相應證據進行審查後,決定對繼續徵收反傾銷稅的必要性進行復審。
2007年7月4日,俄羅斯克麥羅沃氮開放式股份有限公司向商務部提出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申請。該公司主張自反傾銷措施實施以來,其向中國出口的己內酰胺的傾銷幅度已經降低,請求對適用於該公司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
商務部對該申請書進行了審查,認為俄羅斯克麥羅沃氮開放式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有關傾銷幅度降低的初步證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及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第六條到第十條的要求。商務部決定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對適用於俄羅斯克麥羅沃氮開放式股份有限公司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復審。
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被調查産品及調查範圍
産品名稱:己內酰胺
分子式:
調查範圍:原産于俄羅斯克麥羅沃氮開放式股份有限公司的進口己內酰胺
稅則號:該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337100。
被調查産品的具體描述和主要用途與原反傾銷調查的被調查産品一致。
二、復審調查期和復審範圍
(一)調查期: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
(二)復審範圍:申請人被調查産品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和傾銷幅度。
三、復審程序
(一)利害關係方評論
任何利害關係方均可在本公告發佈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對本復審提出意見,並提供相應的證據。
(二)問卷髮放
為獲得調查所需信息,商務部將根據需要發送調查問卷給相關利害關係方。利害關係方的答卷應當在調查問卷髮送之日後的37日內按問卷規定的要求提交。
(三)聽證會
利害關係方可以按照商務部《反傾銷調查聽證會暫行規則》規定提出舉行聽證會的書面請求,商務部認為必要時也可主動舉行聽證會。
(四)實地核查
商務部在必要時將派出工作人員赴有關國家進行實地核查;利害關係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應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聲明;核查前,商務部將提前通知有關國家和企業。
四、不合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係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係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五、聯絡方式
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
聯絡人:楊文雄 李耀宏
電 話:86—10—65198420 65198197
傳 真:86—10—65198915 65198172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OO七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