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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職工工資不能企業一方決定 職工有權參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9月22日   來源:河北日報

    企業職工工資標準,不能由企業一方説了算,企業職工也有權參與制訂。根據9月21日省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將於明年1月1日施行的《河北省企業職工工資集體協商條例》,像企業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等13方面涉及企業職工切身利益的內容,可採取集體協商的辦法加以解決。

    條例規定,工資集體協商應當合法、公開、平等、協商一致、兼顧企業和職工雙方利益,保障職工實際工資水平與本企業勞動生産率和經濟效益相適應。工資集體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協商的內容包括: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工資支付辦法、支付時間;年度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工資調整幅度和調整辦法;津貼、補貼標準及資金等分配辦法;學徒期、見習期、試用期的工資待遇;計件工資制企業的計件單價;病事假和婦女孕期、産期、哺乳期及各種有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職工工資集體合同的起止時間;變更、解除職工工資集體合同的程序;職工工資集體合同的終止條件;職工工資集體合同的違約責任;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有關事項。

    為確保工資集體協商代表的利益,條例規定,企業應當保證職工協商代表履行代表職責必要的工作時間。職工協商代表因履行代表職責佔用勞動時間的,其享受的工資、資金、津貼、補貼、社會保險、福利等待遇不變。職工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期間,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不得與職工協商代表解除勞動合同。(記者 劉常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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