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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監管局明確醫療器械註冊證變更申請事項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1月04日   來源:食品藥品監管局網站

    為進一步加強醫療器械註冊管理工作,規範醫療器械註冊申報秩序,簡化行政審批程序,方便行政相對人辦理行政許可申請事項,依據《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醫療器械説明書、標簽和包裝標識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前,印發了《關於醫療器械註冊證書變更申請有關事項的通知》,對醫療器械註冊證書變更申請涉及的有關事項給與明確和説明。

    《通知》,一、明確申請醫療器械註冊證書變更時,凡涉及醫療器械産品標準非技術性文字變更、説明書變更的,可以合併申請。合併申請時,除按照《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附件10的要求提交申報資料外,涉及産品標準非技術性文字變更的,應同時提交生産企業或代理人簽章的“醫療器械註冊産品標準修改單”;涉及産品説明書變更的,應同時提交生産企業或代理人簽章的説明書更改情況説明和説明書更改情況對比表。申報資料齊備的,受理部門予以受理。

    二、醫療器械註冊證書變更和説明書變更備案合併申請的審查時限,不再分別執行原各20個工作日的審批時限,而按照總審批時限30個工作日執行。補充資料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限。

    此外,《通知》還對《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中有關變更事項作出了説明。 

關於醫療器械註冊證書變更申請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食藥監械[2007]7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醫療器械註冊管理工作,規範醫療器械註冊申報秩序,簡化行政審批程序,方便行政相對人辦理行政許可申請事項,依據《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醫療器械説明書、標簽和包裝標識管理規定》,現就醫療器械註冊證書變更申請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醫療器械註冊證書變更時,凡涉及醫療器械産品標準非技術性文字變更、説明書變更的,可以合併申請。

    合併申請時,除按照《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附件10的要求提交申報資料外,涉及産品標準非技術性文字變更的,應同時提交生産企業或代理人簽章的“醫療器械註冊産品標準修改單”;涉及産品説明書變更的,應同時提交生産企業或代理人簽章的説明書更改情況説明和説明書更改情況對比表。申報資料齊備的,受理部門予以受理。

    二、醫療器械註冊證書變更和説明書變更備案合併申請的審查時限,不再分別執行原各20個工作日的審批時限,而按照總審批時限30個工作日執行。補充資料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限。

    三、關於《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中有關變更事項的説明。

    (一)生産企業實體不變、企業名稱改變,是指生産地址、生産條件、産品標準等要素不發生改變,僅生産企業名稱改變。

    對於此種情況,生産企業應提交相應要素未發生改變的聲明。

    (二)對於産品名稱、商品名稱的文字性改變,除符合醫療器械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醫療器械産品分類目錄》、《醫療器械説明書、標簽和包裝標識管理規定》,或者按照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其他要求外,其他情形不予批准。

    (三)對於型號、規格的文字性改變,除非生産企業提交的申報資料能夠證明變更前後産品的同一性,否則不予批准。對於型號、規格的文字性改變,生産企業應提交文件,聲明對變更前後産品的同一性負責。

    對於境外醫療器械,如果變更前的産品取得境外醫療器械主管部門批准上市證明文件的,應提供變更後産品的境外醫療器械主管部門批准上市的證明文件;如變更前的産品以生産企業出具符合性聲明上市的,則應提交變更後産品的符合性聲明。

    (四)産品標準名稱的文字性改變,是指産品標準中規定的技術內容不變,標準的名稱改變。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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